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现住山西省**县**镇**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原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一天,被告人原某某驾驶晋D*****大车从山西省司马煤矿拉开利源焦化公司的合同原煤,私自拐到山西省壶关县原某甲(另案处理)煤场,从该车卸下四吨原煤,用相应量的煤矸石补齐原吨数,后贴上利源焦化公司的封条,再把煤拉到铜冶镇利源焦化公司。原某某非法得利1400多元。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吨原煤价值3988元。
2017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原某某驾驶晋D*****大车从山西省司马煤矿拉开利源焦化公司的合同原煤,私自拐到山西省壶关县原某甲(另案处理)煤场,从该车卸下四吨原煤,用相应量的煤矸石补齐原吨数,后贴上利源焦化公司的封条,再把煤拉到铜冶镇利源焦化公司。原某某非法得利1400多元。经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4吨原煤价值3988元。
另查明:被告人原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主动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退赔利源公司1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原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到案证明;4、收到条;5、安阳市殷都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79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原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洁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原某某取保候审在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