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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某故意伤害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原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原某某因男女关系问题,到河雍办事处月季苑小区刘某某租房处对刘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宫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玉杰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孟州市**办事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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