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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某故意伤害案)_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祁县人民检察院

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原某某故意伤害案)

祁检刑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市,2010年12月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服刑于山西省晋中监狱。2013年12月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被告人原某某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自2013年5月31日起执行;2016年1月22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被告人原某某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34年5月21日止。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早7时8分许,山西省晋中监狱十三监区服刑罪犯在监舍D楼与篮球场西侧位置列队准备出工,期间服刑罪犯被告人原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原某某转身准备离开时,被害人史某某趁其不备,挥右拳从被告人原某某右后头部打了一拳,二人遂相互拳打脚踢扭打在一起,后被其他罪犯拉开。队列出工到二监区工房北门口时,被告人原某某从被害人史某某背后用拳头向其头部打了几拳,被及时制止。上午9时20分许,被害人史某某报告值班民警称自己睾丸部位肿胀疼痛。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史某某阴囊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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