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原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22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3月1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被博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份至2019年1月15日, 被告人原某某利用本人为“萌萌”的微信组建名为“666” 微信群,拉拢46人进群,并组织群内人员进到“悠闲麻将APP”的虚拟房间内进行打麻将赌博,从中获利12000余元。
被告人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原某某家属主动退出非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ViVO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微信截图、扣押清单、关于原某某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收条、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认罪认罚承诺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在互联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到案后,能够如时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军
检察官助理:王浩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 被告人原某某现住博某某**镇*8村**路**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