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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现住安阳市殷某某**小区**座**单元**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06年11月1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晚上23时许,在安阳市殷某某文峰大道玛索KTV,被告人原某某饮酒后与玛索工作人员发生冲突,民警到达现场处警时,蹲在地上的原某某扑向辅警田某某并抱住其双腿,导致田某某摔倒,右腿膝盖处受伤。经鉴定,田某某右下肢损伤为皮肤挫擦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原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出警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申某某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4.被告人原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苗爱华

2020824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原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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