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原某某,曾用名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001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蒲城县城关镇**巷**号居民,现为蒲城县**会长。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原某某与孙某某、魏某某在蒲城县红旗路东“小梁烧烤”吃饭喝酒,饮酒后驾驶一辆陕A*****灰色雪佛兰小型轿车沿蒲城县东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风路与东环路十字路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局交管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原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9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孙某某、魏某某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文书;
5.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燕锋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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