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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长信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原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经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5日被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原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陕A****G黑色奔驰小型普通客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城一路十字。遇经开大队交警在此执行检查,发现被告人原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40.22mg/100ml,被告人原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

2.查获经过;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

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及行驶证信息;

6.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188****。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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