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原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豫G*****号白色大众轿车沿延津县**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刑警大队门口处时,被延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原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7.75mg/ 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原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俊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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