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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原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原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燃油车,沿威海市文某区高村镇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村镇镇路凤台顶后村时,二轮燃油车与前方步行的***的身体相碰撞,致***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二轮燃油车损坏。经认定,被告人原某某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等;(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原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鉴定、司法鉴定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交通肇事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春双

检察官助理:程培山

2020年7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96678****;

2.本案侦查卷宗2册,证据光盘1张,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_3.量刑建议书一份;4.单页证据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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