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37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荆姚镇******,现住陕西省蒲城县原任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荆姚镇******,现住址同上。因吸毒,于2016年2月1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2月1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毒,于2019年5月24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3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8日至9月29日,被告人原某某、乔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建“娱乐群3分”赌博微信群,由二人担任群管理员,邀请人员加入该群,制定群规设定赌博规则,并对群成员加入或者退出进行控制。乔某某从网上购买赌博网站房卡,将赌博链接发送到群内,以“斗牛”形式组织群成员在该群进行赌博。每场赌局结束后,系统自动计算出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输家将赌资通过微信转给原某某或者乔某某,二人根据事先制定的赌博规则,按照比例从中抽水后,再将剩余赌资转给赢家。2018年9月29日,原某某、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西安同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鉴定:本案涉及的六个微信账号的资金总流入1838373.63元,总流出为1836443.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原某某、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报告;
6.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原某某、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乔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静
检察官助理:翁瑜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原某某、乔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换押证两份;
3视听资料光盘三张,物证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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