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原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0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南焦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经补查,2019年4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经检察长批准于2018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原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乡**区**楼**单元**楼,将防盗窗螺丝卸开后从进入房间,将存放在该房间内的被害人宋某某的149块和田玉原石和24箱茅台酒分多次偷走,并将部分和田玉原石销赃。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18年11月6日将被告人原某某抓获,并追回23箱茅台酒及69块和田玉原石,其中66块和田玉原石经鉴定价值150.36万元。经鉴定,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门框粘取物检出人DNA分型,与原某某血样在D3S1358等20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32x102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原某某供述;2、证人韩某某、马某某、宋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4、受案及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和田玉原石清单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弘劼
检 察 员:员凤皎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原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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