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03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某某区某某路**号**栋**单元**号,河北省某某监狱工人。2019年6月25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七一中路76号10栋3单元102号。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厚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被告人厚某某一次性赔偿杨某某全部损失12.5万元,杨某某不再追究厚某某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并对厚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车辆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文春
周 茜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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