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厐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12号楼**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厐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被告人厐某某为销售保健品,使用微信号“A惠质澜芯”在其创建的名为“澜芯福利2禁言+群主”的微信群内发送黄色视频链接,群成员达290余人。通过对群内链接的50个视频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并送检,经阜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委员会鉴定:送检的文件中49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聘请书、阜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厐某某的户籍证明;
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4、阜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被告人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厐某某在微信群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 王 霞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一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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