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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9684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乐清市**街道**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厉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厉某某来到乐清市**街道**村**号,以溜门的方式进入张某某的暂住处,窃取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房间床上的一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和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电脑和手机已被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厉某某来到乐清市公安局翁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书、发还清单、前科材料、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厉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厉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厉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厉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辉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厉某某现被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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