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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厉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厉某曾因吸毒,于2011年3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吸毒,于2014年10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4年10月29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1日下午,被告人厉某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其父亲开办的采石场半山腰附近,无故持刀将张某某左臂、后背、左小腿等部位砍伤。后被告人厉某又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厉某父亲开办的采石场办公室内,因其本人怀疑权某某参与盗窃其家的挖机,遂持刀将权某某头部、右臂等部位砍伤。致权某某头部、右臂等部位受伤,其中左侧顶骨骨折。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厉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病例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权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厉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厉某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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