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厉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71973********,汉族,文盲,务农,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蓝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厉某甲到**镇**村**割草、烧茅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蓝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蓝山县**镇**、**、**山场的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8.1公顷(121.5亩),均为灌木林地(有部分散生的油茶、杉树、马尾松、湿地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3.调查意见书;4.证人厉某乙、唐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厉某丙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甲失火,导致过火面积8.1公顷(121.5亩)的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文锋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蓝山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