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厉某甲,曾用名厉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大专文化,徐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徐州市泉山区恒大**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沛县**镇**村**号)。被告人厉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厉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厉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苏苏CM****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风华南路与嘉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依法抽取被告人厉某甲静脉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物证、书证;
2. 证人孔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厉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厉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5. 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世香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厉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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