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厉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84年xx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朱芦镇x号。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10年9月15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xx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xx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x月,被告人厉某某结识被害人于某某。自2019年     x月至2020年x月,在隐瞒真实姓名、虚构身份情形下,被告人厉某某以给于某某的妻子办理社会保险等为由,分多次骗取微信转账38300元、支付宝转账300元及现金6000元等共计44600元,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等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