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x月,被告人厉某某结识被害人于某某。自2019年 x月至2020年x月,在隐瞒真实姓名、虚构身份情形下,被告人厉某某以给于某某的妻子办理社会保险等为由,分多次骗取微信转账38300元、支付宝转账300元及现金6000元等共计44600元,用于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崔某某等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辨认等笔录;5.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秀凤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羁押于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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