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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8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7月7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8月27日,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3日至同年3月9日)。被告人厉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厉某某在庐江县**镇**区**村民组,盗窃秦某某家门口停放的一辆奥迪牌自行车。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 2019年10月23日凌晨,被告人厉某某在庐江县**镇**村**处,撬开何某某经营的**超市卷闸门,盗窃超市内10包泰山牌黑豹(细支)卷烟、1包黄鹤楼牌雪之景5号(细支)卷烟、2包黄鹤楼牌雪之景3号(细支)卷烟、3包三峡牌迷你雪茄、1条好猫牌长乐(细支)卷烟、1条茂大·世家牌卷烟、1条泰山牌心悦(细支)卷烟、1条黄山牌红方印(细支)卷烟、1条黄金叶牌(细支)卷烟、2条金皖五星(细支)卷烟、1条骄子牌X(中细支)卷烟、1条黄鹤楼牌漫天游卷烟、1个云烟牌始创1958烟模、1个贵烟牌多彩烟模、一部VIVO手机以及200余元现金。经庐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225元,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585元。

3.2019年10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厉某某欲盗窃庐江县**镇**街道**服装店,在撬大门的过程被受害人发现,逃离现场。

4.2019年10月25日上午,被告人厉某某采取爬窗入室的方式,盗窃位于庐江县**镇**村**组**号的陶某某户,盗得存钱罐(内有人民币202元),后被陶某某发现并抓获。  

被告人厉某某具有盗窃前科,且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案发后,被告人厉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某、何某某、秦某某、孔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具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严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厉某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德胜

检察官助理:余才云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羁押在庐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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