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723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现住安徽省来安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18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7月7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一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六天。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四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厉某某窜至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与环湖大道交叉口********,用破坏后玻璃墙的方式进入样板房,发现无易携带的现金等物品后逃走。
2、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厉某某窜至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用踹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方某某的自家房屋,将房间内的几十元零钱、一块电子表盗走后逃离。
3、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厉某某窜至包河区大圩镇东林村,用翻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居住的活动板房内,将郑某某放在活动板房内卧室衣柜里的100余元现金盗走后逃离。
4、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厉某某窜至肥东县桥头集镇竹塘村,用踹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居住的塑料大棚内,将周某某放在大棚内卧室床尾柜子内的一万元现金盗走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永嵩
检察官助理:朱梦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厉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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