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检一部刑诉〔2020〕Z250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81964********,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喀喇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喇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2月24日,被告人厉某某担任喀喇沁旗原**煤矿副矿长职务期间,**煤矿整体出售给唐山客商李某某,转让资金90万元,都用于偿还**煤矿拖欠的工人工资、职工养老保险、支付买断工龄款、诉讼费用等项目。因**煤矿出售后,后期事务无人处理,喀喇沁旗**局于2004年2月10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厉某某全权代理,解决处理出售前所遗留问题。后因账目及档案无人管理,厉某某遂将会计账簿凭证、工人档案等资料拿回家中保管,2018年因搬家所有会计账簿凭证户及资料无处存放,被告人厉某某将会计账簿凭证及资料部分焚烧、部分变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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