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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12月25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厉某某在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台**厂对面的路边摊吃麻辣烫、喝酒,看到被害人肖某某从**厂走出来,被告人厉某某认为其工资未结与肖某某有关,遂拿着啤酒瓶上前质问工资一事,肖某某没有搭理厉某某继续前行,被告人厉某某追上去持啤酒瓶对被害人肖某某进行殴打,导致被害人肖某某头部、手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厉某某随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厉某某在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智经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历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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