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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297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住湖南省浏阳市蕉溪乡水源村樟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底,被告人厉某某在临湘市新生花炮厂塘下分厂承包生产线,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其间,其雇请了被害人钟某某、李某乙、郑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等人在生产线上做事。2017年2月,厉某某在拖欠钟某某、李某乙等五人工资共计87742元的情况下,停止烟花生产经营活动并逃匿。经临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限期支付,厉某某拒不支付。

案发后,被告人厉某某已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到案经过、银行流水记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领条、谅解书等;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钟某某、李某乙、郑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浏阳市蕉溪乡水源村樟树**组**号;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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