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1〕141号
被告人厉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镇**社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厉某某与丈夫张某甲(另案处理)以共同所有的位于磐安县尖山镇**街的房产进行抵押,向磐安农商银行贷款150万元。后因逾期未归还,磐安县农商银行于2019年6月13日向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16日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张某甲、厉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491501.84元及利息62788.9元,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同年9月11日,经磐安县农商银行申请,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进行强制执行涉案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同年10月22日,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27执93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位于磐安县尖山镇**街的房地产,责令被告人厉某某和张某甲限期腾空查封的房地产。但被告人厉某某、张某甲一直拒不腾空。涉案房产评估价为220万元。
2020年1月,磐安县人民法院对涉案尖山镇**街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张某甲从亲朋好友处借款30万元作为保证金参与拍卖,竞拍价格412万元,后逾期未如数缴纳拍卖款悔拍。2020年6月,磐安县人民法院对涉案尖山镇**街房产进行第二次拍卖,张某甲从亲朋好友处借款30万元作为保证金电话指挥被告人厉某某参与拍卖,竞拍价格500.2万元,后逾期未如数缴纳拍卖款悔拍。张某甲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仍有资金收入,其中其微信在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收入68887余元,支出67266余元;其支付宝收入321181余元,支出373521余元;其主要银行账户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合计收入24万余元。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厉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厉某某与张某甲已腾空房屋,经司法拍卖后案件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飞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厉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6890****。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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