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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街**镇**村**号,住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199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1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厉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银灰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文庙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庙街与银海路路口西30米处时,与一辆车牌号为鲁******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事故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厉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检验,被告人厉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厉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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