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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某、徐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厉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区**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8月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甲、徐某某、施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至9月18日期间,被告人厉某甲、徐某某、施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镇**村**号郭某某家一楼、本市**镇**路许某某家一楼被告人厉某甲开设的棋牌室等地开设赌场,召集赌博人员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厉某甲占5成股份,被告人徐某某、施某某各占2.5成股份,并雇佣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附近望风。期间,该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厉某甲分得人民币10000余元,被告人徐某某分得人民币5000余元,被告人施某某分得人民币36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分得好处费人民币2600元。

2020年9月18日上午,被告人厉某甲、徐某某、施某某在本市**镇**村**号郭某某家一楼组织赌博人员叶某某、马某某、曹某某、胡某某等人(均已行政处罚)以押“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收缴共同赌资人民币11600元,个人赌资人民币17450元,从被告人厉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120元。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厉某甲、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施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厉某甲家属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徐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施某某家属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陈某某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材料、扣押材料等书证;

2.证人厉某乙、申某某、叶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厉某甲、徐某某、施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甲、徐某某、施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甲、徐某某、施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堂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甲、徐某某、施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厉某甲、徐某某、施某某、陈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厉某甲、徐某某、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某某、施某某能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

检察官助理:杜川

(院印)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厉某甲、徐某某、施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37********、139********、150********)。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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