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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明某、王某甲等寻衅滋事、包庇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厉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0********,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市贾某某**服务部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厉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7********,汉族,中专文化,徐州市贾某某**服务部**片区项目经理,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街**巷**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徐州市贾某某**服务部**片区项目经理,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权涛,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街**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权涛曾因吸食毒品,先后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于2010 年11月29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于2011 年8月24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 年2月28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 曾因吸毒成瘾于2013年3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裁决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 年6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权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振,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5********,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养殖户,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村**组**号)。被告人王振曾因阻碍执行职务、扰乱单位秩序,于2017年12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王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艳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王艳猛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9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艳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村**小区**栋**号)。被告人刘某乙曾因盗窃,于2018年3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拘留不执行)。被告人刘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工业园区**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铁矿**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食毒品,先后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于2014年8月7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1月23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吸毒成瘾,于2015年2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裁决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5日被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9月18日被徐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云龙大队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0********,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市贾某某**服务部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村**小区**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同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5********,汉族,中专文化,徐州市贾某某**服务部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宿舍**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陈某乙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 年7月1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同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被告人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同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同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明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包庇罪,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陈某甲、许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某甲、权涛、赵某某、李某甲、陈某甲、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振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被告人王艳猛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包庇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6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十四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十四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4月2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厉明某以徐州市贾某某房屋征收服务部名义承接徐州市贾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片区、**村(老庄址)、**街道办事处**村**片区、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片区房屋搬迁征收工程。在动迁过程中,被告人厉明某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陈某乙、李某甲和孙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并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孟某甲(另案处理)分别指使被告人权涛、王艳猛、崔某甲(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王振、张某甲、赵某某、陈某甲、许某甲、刘某乙、吕某某、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分别在徐州市贾某某**街道办事处**村、**村、**街道办事处**村、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等地,对不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群众实施辱骂、恐吓、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任意损毁财物,包庇其他犯罪嫌疑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上述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以被告人厉明某为纠集者,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权涛、王振、王艳猛、刘某乙、赵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吕某某、许某甲、庄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寻衅滋事

(一)徐州市贾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片区项目

1、2018年11月,为逼迫被拆迁居民朱某甲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安排工作人员指认朱某甲和其家庭住址,并指使被告人权涛实施滋扰。2018年11月7日早上,被告人权涛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许某甲、吕某某驾驶汽车追踪朱某甲到**街道办事处**小区幼儿园附近,对朱某甲实施了辱骂等行为。

当天夜间,被告人权涛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刘某乙、李某乙(另案处理)至**街道办事处**小区朱某甲住处,实施了打砸玻璃等行为。

2、2018年11月一天夜间,为逼迫被拆迁居民朱某乙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指使陈某丙、张某乙(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敲门的方式滋扰朱某乙。张某乙、陈某丙驾车至**街道办事处权台**小区朱某乙住处,实施了用胶水堵死朱某乙家的锁眼等行为。

2018年11月,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指认朱某乙住处后,指使被告人权涛实施滋扰,被告人权涛指使被告人王振等人至**街道办事处**小区朱某乙住处跟踪、守候,寻找合适时机对朱某乙进行滋扰、恐吓。2018年11月12日早上,被告人王振、刘某乙、李某乙、刘某丙(另案处理)驾驶汽车跟踪朱某乙驾驶的面包车。在朱某乙去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学送小孩上学返回的途中,刘某丙安排李某乙驾车与朱某乙驾驶的车辆并行对朱某乙恐吓、辱骂。

2018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至贾某某**街道办事处**小区实地察看有几户拆迁户家玻璃可以砸,被告人李某甲察看后告知被告人王某甲**小区一楼朱某乙住处及三楼、四楼的住户玻璃可以砸,后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权涛,被告人权涛又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庄某某于次日凌晨对朱某乙住处实施了打砸玻璃等行为。

2018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权涛对朱某乙实施滋扰,被告人权涛指使被告人王振,被告人王振又指使被告人赵某某进行滋扰,被告人赵某某、刘某乙、庄某某驾驶汽车在**小区门口附近将朱某乙、高某甲夫妻俩的车辆截停后,对朱某乙夫妻实施了恐吓、辱骂等行为。

3、2018年11月14日,为逼迫被拆迁居民蒋某甲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权涛对蒋某甲的儿子蒋某乙进行滋扰,被告人权涛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人员实施了滋扰。

(1)2018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振驾驶汽车带着被告人刘某乙至蒋某乙经营的**汽车美容装潢店(位于贾某某**街道办事处),以洗车不干净为由,对马某甲、蒋某乙母子进行辱骂、恐吓,被告人王振将现场情况拍摄视频上传给被告人权涛以获取报酬。

(2)当日18时许,被告人权涛纠集被告人王振、刘某乙、刘某丙再次至该店,被告人权涛继续以洗车不干净为由,对马某甲、蒋某乙母子进行辱骂、恐吓,被告人刘某乙将现场情况拍摄视频上传以获取报酬。

(3)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权涛纠集被告人王振、刘某乙、刘某丙再次至该店,以洗车不干净为由,对马某甲、蒋某乙母子进行辱骂、恐吓。

(4)2018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振指使被告人许某甲、吕某某驾车至该店,被告人吕某某以洗车不干净为由,对马某甲、蒋某乙母子进行辱骂、恐吓,被告人许某甲将现场情况拍摄视频上传以获取报酬。当日下午,被告人王振、许某甲又至该店,被告人王振以洗车不干净为由,对马某甲、蒋某乙母子进行辱骂、恐吓,被告人许某甲拍摄视频上传以获取报酬。

4、2018年11月21日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朱某乙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指使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和被告人权涛、王振、吕某某、赵某某、庄某某、王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对位于贾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的朱某乙的房屋进行偷拆时,实施了强行将在此居住的朱某丙(朱某乙的父亲)架上汽车,并驾车将朱某丙带到贾某某青山泉镇一南北路上丢下的行为。

5、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指使崔某某带着被告人王艳猛、王振、张某甲、陈某甲、许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另案处理)等人至北京市,用租用的汽车接回在北京市上访的胡某甲、李某丙、闫某甲、马某乙四人。2018年11月27日下午,上述人员临近贾汪时,被告人厉明某安排崔某甲、被告人王艳猛等人趁此机会将胡某甲、李某丙、闫某甲、马某乙挟持到偏僻地点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四人同意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崔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振联系李某乙到高速公路江庄出口处送来催泪喷剂。崔某甲和被告人王艳猛等人将胡某甲、李某丙、闫某甲、马某乙带至贾某某大洞山上,逼迫胡某甲、李某丙、闫某甲、马某乙签拆迁补偿协议,在遭四人拒绝后,将胡某甲、李某丙、闫某甲、马某乙分别关在两辆汽车内对四人喷催泪喷剂,在胡某甲、李某丙、闫某甲、马某乙逃出车时,被告人王艳猛、王振、张某甲、陈某甲、许某甲、崔某甲、王某丁等人对四人实施了拦截、殴打等行为。

6、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权涛纠集人员到徐州市公安局**派出所门口,盯着被拆迁居民王某戊、朱某乙等人伺机实施滋扰。被告人权涛指使被告人王振,被告人王振又指使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带着薛某甲、孙某丙、高某甲(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派出所门口与被告人王某甲安排的被告人李某甲碰面,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指认王某戊驾驶的汽车后。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汽车带着孙某丙、高某甲等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汽车带着薛某甲尾随,沿206国道追逐王某戊驾驶的车辆至贾某某**桥南100米处,被告人赵某某驾车将王某戊驾驶的汽车截停,被告人张某甲、孙某丙、高某甲等人下车将王某戊的汽车砸毁,薛某甲用手机拍摄视频传给被告人王振。经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某戊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472元。

7、2018年11月29日,为逼迫被拆迁居民闫某甲、马某乙夫妻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指使被告人权涛实施滋扰。被告人权涛指使被告人王振驾驶汽车带着被告人刘某乙、庄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甲指认下,欲对马某乙实施殴打,因被告人李某甲错将魏某甲指认成马某乙,被告人王振等人在**街道办事处**村南路上将魏某甲拦住,对魏某甲实施了殴打等行为。

8、2018年11月19日夜间,为逼迫被拆迁居民王某戊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指使陈某丙、孟某乙、章某某、闫某乙、朱某甲(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驾车至**街道办事处**村*队王某戊房屋处,孟某乙、闫某乙持钳子将王某戊院门门鼻、堂屋东侧防盗窗剪开,由孟某乙钻窗进入室内,将王某戊屋内的监控主机、电瓶等物品拆下带走。

9、2018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权涛、赵某乙(已治安处罚)在**街道办事处**村**队被拆迁居民朱某甲家中,随意殴打许某乙,致许某乙受伤。

(二)徐州市贾某某**街道办事处**村**片区项目

10、2018年6月,为逼迫**街道办事处**村**片区被拆迁居民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刘某甲指使被告人王艳猛纠集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在**街道办事处**村**工厂宿舍附近道路,连续数日对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居民实施了辱骂等行为。

11、2018年6月25日夜间,为逼迫被拆迁居民袁某甲、马某乙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刘某甲指使被告人王艳猛纠集被告人陈某甲等人至**街道办事处**村**幼儿园附近马某乙家实施了打砸玻璃等行为,对袁某甲家实施了打砸太阳能管等行为。

12、2018年9月30日夜间,为逼迫被拆迁居民张某丁、陈某庚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刘某甲指使孙某甲,孙某甲又指使陈某丙纠集人员至贾某某**巷**号张某丁家、贾某某**巷**号陈某庚家,实施了打砸玻璃、泼洒油漆等行为。

2018年10月1日上午,陈某庚的妻子张某戊因家中被滋扰至**街道办事处**村拆迁指挥部讨要说法,被告人厉明某、刘某甲指使崔某甲,崔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人员至拆迁指挥部门口,对张某戊实施了喷射催泪喷剂、殴打等行为。

13、2018年10月21日夜间,为逼迫被拆迁居民鹿某甲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刘某甲指使孙某甲,孙某甲指使被告人权涛对鹿某甲家实施滋扰。被告人权涛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庄某某、李某乙等人对贾某某**巷**号鹿某甲的商店实施了打砸玻璃等行为;10月26日,被告人厉明某指使被告人刘某甲欺骗拆除公司的许某丙堂称:鹿某甲已经签过拆迁补偿协议,让许某丙先行将鹿某甲的房屋拆除,后许某丙安排人将鹿某甲的房屋拆除。

14、2018年10月21日夜间,为逼迫被拆迁居民祁某甲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刘某甲指使孙某甲,孙某甲指使被告人权涛对祁某甲实施滋扰,被告人权涛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吕某某、庄某某等人前往贾某某**楼**号楼**单元**室祁某甲家砸摄像头时,被祁某甲的儿子祁某乙发现而未能实施。2018年10月22日夜间,孙某甲再次指使被告人权涛纠集人员对祁某甲实施滋扰,后被告人权涛纠集被告人王振、刘某乙、庄某某、王某丙等人,对祁某甲家实施了打砸玻璃、摄像头等行为。

15、2018年10月份,为逼迫经营**街道办事处**纺织厂的王某己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刘某甲指使孙某甲,由孙某甲带着动迁工作人员苏某甲等人去王某己经营的毛纺厂,以堵**纺织厂大门、在厂区长期滞留等方式进行滋扰。

2018年12月14日夜间,被告人厉明某、刘某甲指使被告人王艳猛、王振、陈某甲、张某甲、王某丙、崔某甲、王某丁等人至王某己经营的**纺织厂,实施了打砸厂房玻璃等行为。

(三)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片区项目

16、2018年10月2日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刘某丁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纠集被告人王艳猛、王某丁骑摩托车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对刘某丁家实施了打砸玻璃等行为。

17、2018年10月06日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刘某戊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吕某某、庄某某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对刘某戊家实施了打砸玻璃等行为。

18、2018年10月一天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朱某戊、刘某丁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吕某某、庄某某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对朱某戊家、刘某丁家实施了打砸玻璃等行为。

2018年10月的一天凌晨,崔某甲再次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庄某某等人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对朱某戊家实施了投放燃烧的花炮、打砸玻璃等行为。

19、2018年10月份,为逼迫被拆迁居民庞某甲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振制作了“堂堂人民教师,不配合政府拆迁”等字样的广告牌,由被告人王振驾车带着被告人吕某某携带喇叭连续多日至江苏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门口,在学生上、放学的时间以展示广告牌、用扩音喇叭喊话的方式对庞某甲实施滋扰。

20、2018年10月一天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钱某某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庄某某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对钱某某家实施了投放燃烧的花炮、打砸玻璃等行为。

2018年10月16日凌晨,崔某甲再次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庄某某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对钱某某家实施破坏监控摄像头等行为。

21、2018年10月19日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战某甲、李某己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吕某某、庄某某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对战某甲家、李某己家实施了投放燃烧的花炮、打砸玻璃等行为。

22、2018年10月26日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罗某甲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振纠集被告人刘某乙、吕某某、庄某某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对罗某甲家实施了投放燃烧的花炮、打砸玻璃等行为。

23、2018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厉明某、孟某甲指使被告人王艳猛、王振、陈某甲、崔某甲、王某丁、王某丙等人,配合徐州市工业园区**局对**新村王某辛家拆除违章建筑过程中,王某辛驾车阻止,被告人王艳猛、陈某甲、崔某甲等人欲将王某辛控制带离现场时,王某辛对被告人王艳猛、陈某甲、王振、崔某甲等人喷射催泪喷剂,被告人王艳猛、陈某甲、王振等人用拳脚或持橡皮棍、盾牌等物品对王某辛实施殴打行为,致王某辛眼眶骨折,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辛左眼眶内壁及左眼眶下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四)徐州市贾某某**街道办事处**村(老庄址)项目

24、2017年10月17日下午,为逼迫被拆迁居民李某辛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指使被告人陈某乙联系姚某甲(另案处理)实施殴打李某辛的行为,姚某甲指使李某壬(另案处理),李某壬又指使赵某丁(另案处理)带领人员在**街道办事处**砖厂北侧对李某辛实施了殴打、向脸部喷射催泪喷剂等行为。

25、2017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厉明某认为王某壬破坏其动迁工作,指使被告人陈某乙联系姚某甲实施殴打王某壬的行为,姚某甲指使李某壬,李某壬又指使赵某丁带领人员在**街道办事处**村**桥南路上,对王某壬实施持了持橡皮棍殴打、向脸部喷射催泪喷剂等行为。

26、2017年11月14日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王某癸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指使被告人陈某乙至**街道办事处**村,向停在王某癸家门前车牌号为苏CZ****的白色长安汽车上泼洒油漆,致使王某癸的车辆受损,并对着王某癸家阳台方向燃放礼花弹破坏王某癸家玻璃。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王某癸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2600元。

2018年1月1日夜间,被告人厉明某指使被告人陈某乙至**街道办事处**村,向停在王某癸家门前车牌号为苏CZ****的白色长安汽车上泼洒油漆,致使王某癸的车辆受损。

27、2017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夜间,为逼迫被拆迁居民袁某丙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指使吴某丁(另案处理)至**街道办事处**村袁某丙家用胶水将袁某丙门锁锁眼堵死。第二日早上,被告人厉明某指使章某某、窦某甲(另案处理)驾车至**街道办事处**小学门前,对**小学校长袁某丙实施了辱骂等行为。

28、2017年9月份的一天夜间,为逼迫被拆迁居民袁某丁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人厉明某指使章某某、窦某甲至**街道办事处**村,对袁某丁家实施了投放燃烧的花炮、打砸玻璃等行为。

另查明:

29、2016年10月19日夜间,董某甲(另案处理)为逼迫徐州市工业园区**村村民徐某丙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董某甲、季某丁(另案处理)带领被告人权涛、李某乙、尤某某等人到**村,对徐某丙家实施了向院内扔石头、砖块、燃烧的鞭炮等行为。

30、2016年10月一天夜间,徐州市工业园区村民马某庚因房子被拆除,驾驶一辆半挂货车停放在其房屋废墟上阻止徐州市工业园区修路。李某子(另案处理)安排董某甲协助拖车。当夜,董某甲、季某丁带领被告人权涛、刘某丙、尤某某、李某乙等人持木棍、橡皮棍将马某庚车前挡风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砸烂,并向车内喷射催泪喷剂,马某庚夫妻下车后,刘某丙持橡皮棍对马某庚实施了殴打行为。经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马某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辛、王某戊、钱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证人庄某某、章某某、王某午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刘某甲、权涛、王振、王艳猛、刘某乙、赵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吕某某、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徐州市贾某某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二、包庇

2018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艳猛、陈某甲、王振等人在徐州市工业园区**新村,用拳脚或持橡皮棍、盾牌等物品对王某辛实施殴打行为,致王某辛眼眶骨折,经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辛左眼眶内壁及左眼眶下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为使被告人王艳猛等人逃避法律追究,被告人厉明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被告人王振找人顶替,被告人王振指使李某乙、被告人刘某乙到公安机关作伪证,称王某辛的损伤是李某乙殴打所致,致此案被顶包调解处理,致使被告人王艳猛、陈某甲、王振等人逃避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辛的陈述;

3.证人孟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厉明某、王振、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公安局贾某某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明某多次纠集他人随意殴打、滋扰、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故意包庇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被告人王某甲、权涛、王艳猛、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许某甲随意殴打、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刘某甲、吕某某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赵某某、张某甲滋扰恐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以上十一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振、刘某乙随意殴打、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包庇他人,以上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包庇罪追究被告人厉明某、王振、刘某乙的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刘某甲、权涛、王艳猛、赵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吕某某、许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明某、王振、刘某乙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王艳猛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刘某甲、权涛、王振、王艳猛、刘某乙、赵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吕某某、许某甲与人交叉结伙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厉明某、王振、刘某乙结伙实施包庇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刘某甲、权涛、王振、王艳猛在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厉明某在共同实施的包庇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乙、赵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吕某某、许某甲在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王振、刘某乙在共同实施的包庇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陈某乙均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权涛、王振、王艳猛、刘某乙、赵某某、张某甲、陈某甲、李某甲、吕某某、许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一飞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厉明某、王某甲、刘某甲、权涛、王振、王艳猛、赵某某、张某甲、陈某甲现均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陈某乙、李某甲、吕某某、许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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