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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一刑诉〔2019〕535号 

  被告人厉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号,无业。被告人厉某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6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厉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厉某某与张某甲(已判刑)在灌云县**镇**小区、大佛像西边王某某家共开设赌场三次,供人以牌九方式赌博,累计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赌资达5万元以上,抽头渔利6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冯某某、殷某某、陆某某、房某某、徐某某、张某乙、侍某某、王某某、张某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厉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某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厉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长军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厉某某被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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