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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厉成、袁某某等人诈骗、敲诈勒索案)_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厉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41990********,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楚,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永嘉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钱成业,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方强,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淳安县**村乡**村**号。2014年2月9日,因吸毒被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孝彬,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4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扬文,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方强、陈孝彬、林扬文等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5日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2月20日再次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了相关证据,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案件于2020年6月18日再次报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厉成与王某甲、林某甲(均在逃)共同出资,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顺锦商厦、铂金府邸、水景苑、正茂大厦等多处出租房内,从事非法网络放贷活动,并陆续招募被告人袁某某、陈楚为运营负责人,被告人钱成业为行政负责人,被告人方强、陈孝彬、林扬文及诸某某、麻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为催收人员、运营人员,孙某甲(另案处理)等为客服人员。其间,被告人钱成业将上述出租房伪装成“淘宝”、“拼多多”卖家等,并为团伙成员安装“翻墙”软件登陆国外聊天软件进行内部联络。由被告人厉成、袁某某等人注册成立温州**技术有限公司、温州**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运营“极速大额贷”等7款网贷APP,设置“套路”,假借网络借贷之名骗取他人财产。通过被告人林扬文等个人支付宝账户及由被告人陈楚注册成立的温州**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支付宝账户收款。2019年6月,该犯罪团伙将其中4款网贷APP的“逾期”未还款人员外包给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安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催收,并由被告人林扬文负责对接外包催收人员,核对催收数据及计算提成。2019年2月至7月,该犯罪团伙逐步形成以王某甲、林某甲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为主犯,被告人林扬文、方强、陈孝彬等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成员之间分工明确,配合严密,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先后向十余万人实施诈骗、向两千余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造成众多被害人正常家庭关系、生活、工作秩序受到影响。该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诈骗

2019年2月起,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通过“贷款超市”等网络平台推广“极速大额贷”、“挺好借”、“应用钱包”、“财到大便”、“一秒到账吧”、“来就放了”、“中原一点到”等7款网贷APP,以“无抵押、无担保、低利息、快速下款”等为诱饵,吸引他人下载注册。通过在网贷APP预设条件,要求被害人提交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动态表情照片、运营商服务密码、紧急联系人等信息申请“借款”,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虚构零利息或低利率、低逾期费等内容,隐瞒需事先扣除30%或35%高额费用的真相,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通过“展期”、推荐其余网贷APP“借款”、提高“借款”额度等方式,以归还虚高“借款”金额、支付“管理费”、“服务费”、“展期费”、“逾期费”等名义,恶意垒高被害人“债务”,在借款到期后,使用“电销神器”等工具频繁拨打电话、发短信,骗取被害人交付财产。

该犯罪集团采取上述手段,共骗得王某乙等10万多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119555941.85元。其中,被告人钱成业管理期间骗得8万多名被害人人民币102985178.69元;被告人方强参与骗得1560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2171267.39元,参与诈骗320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6908580元尚未得逞;被告人陈孝彬参与骗得40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270023元,参与诈骗300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8519960元尚未得逞;犯罪嫌疑人林扬文参与骗得260多名被害人人民币291445元,另有97445元诈骗未得逞。

二、敲诈勒索

2019年6月1日至7月30日,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将 “挺好借”、“应用钱包”、“财到大便”、“一秒到账吧”等4款网贷APP的“逾期”未还款人员外包给安徽**公司和安徽**公司进行催收,由被告人林扬文具体负责对接。上述两公司根据网贷APP事先收集的被害人手机号码、通讯录联系人、紧急联系人、身份证、动态照片等,通过电话、短信滋扰、辱骂、威胁、恐吓、发送附有被害人照片的淫秽、侮辱短信等方式,向被害人或其亲友施压,强行索取虚高“债务”。该犯罪集团通过上述两家公司,共向李某甲、应某某等1800多名被害人强行索要人民币5418790.7元,被害人交付人民币3953693.62元,因被害人未交付而未得逞人民币1465097.08元。其中,被告人钱成业管理期间,向1500多名被害人强行索要人民币3728453.3元,被害人交付人民币2837116.87元,因被害人未交付而未得逞人民币891336.43元。

2019年7月30日、9月9日、9月17日,被告人陈孝彬、陈楚、袁某某、方强、林扬文、钱成业分别在温州市鹿城区铂金府邸、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华鸿中央公园小区、温州市永嘉县环城西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体机电脑、“电销神器”等;

2.书证:催记表、催还表、手机短信内容照片、第三方支付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等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胡某某、郦某某、李某乙、陈某甲、何某某、邓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方强、陈孝彬、林某甲及非同案犯孙某丙、叶某某、徐某某、邵某某、张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绍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合同、第三方支付交易流水、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方强、陈孝彬、林扬文等人在他人组织、领导下,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方强、陈孝彬、林扬文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产,其中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方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扬文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陈孝彬诈骗既遂数额巨大,诈骗未遂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林扬文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威胁、恐吓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林扬文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方强、陈孝彬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系犯罪集团的主犯,被告人方强、陈孝彬、林扬文系某某。故对上述被告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盛  扬

                                                       检察官:章  丹

                                                    检察官助理:陈晓莹       

                                                                罗银伟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厉成、袁某某、陈楚、钱成业、方强、陈孝彬、林扬文现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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