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乡**沟**号。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兰陵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历某某伙同于某某(已判刑,下同)、魏某某(已判刑,下同)、孙某甲(已判刑,下同),持械至苍山县(现更名为兰陵县,下同)兰陵镇、临沂市罗庄办事处朱陈北村、费县新庄镇等多地,采取威胁手段抢劫多家超市,涉案金额共计232110余元。
2012年1月26日1时左右,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魏某某持械至苍山县兰陵镇西横沟崖村孙某乙家的超市,采取威胁手段抢劫该超市:强取价值7000余元的各种香烟一大宗、价值108元的两桶金龙鱼大豆油、一部旧的诺基亚手机、一部旧的海信手机、现金500余元,财物总价值8000余元。
2012年2月21日3点30时许,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持械窜至临沂市罗庄办事处朱陈北村孙某丙家的超市,采取砸玻璃窗入室后,以威胁手段抢劫该超市:抢劫一大宗各种香烟、一台组装电脑、现金6000余元,总价值34110余元。
2012年3月1日3时许,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持械窜至费县新庄镇赵家茧坡村杨某某家的超市,采取威胁手段抢劫该超市:抢一台42寸黑色液晶LG电视、一箱沂蒙山香烟、现金100元,总价值8000余元。
2012年3月3日3时左右,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持械窜至郯城县胜利镇白果树村卞某某家超市,采取威胁手段抢劫该超市:抢一条多沂蒙山香烟、一台电脑(包括一台显示器)、一个保险柜 (内有六张外国纸币、一个翡翠吊坠、一个翡翠手链、一个金耳环、两块24K金的毛主席纪念币、一个24K金的小金猪、一个铜钱、三张欠条、十几份保单、房产证、医疗本、还有其他单据、手续、一副卞青龙的驾驶证、一个装有银耳环的四方盒子),总价值20000余元。
2012年3月4日3时许,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持械窜至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赵家庄赵某乙的超市,采取威胁手段抢劫:抢各种香烟一大宗、诺基亚手机一部、黄金戒指一枚、现金6000余元,总价值10000余元。
2012年3月8日凌晨4时许,犯罪嫌疑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持械窜至苍山县卞庄街道办事处柞城村宋某甲的超市,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该超市:抢香烟100余条、组装电脑一台、显示器一台、杂牌手机一部、旧手机一部,总价值10000余元。
2012年3月12日2时许,被告人历某某、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持械窜至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大唐庄二村王某某家的超市,采取威胁手段抢劫:抢价值10000余元各种香烟一大宗、四部手机、一部导航、一台监控主机、现金2600元,总价值13000余元。
2012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持械窜至苍山县金岭镇尚庄村潘某某的超市,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该超市:抢沂蒙山香烟一条、白沙香烟两条、诺基亚手机一部、现金400元,总价值1000余元。
2012年3月14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驾驶黑色帝豪轿车窜至苍山县车辋镇前小炉村冯某某在本村村西经营的“超市实施抢劫,抢红将军烟七十余条、泰山二十余条、利群烟二十余条、沂蒙山、红塔山等烟一宗,及现金1000余元,总价值11000余元。
2012年3月16日凌晨3点3时许,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持械窜至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安头村张某甲的超市,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该超市:抢各种香烟一大宗、现金1500余元、电脑主机及显示器各一台,总价值36000余元。
2012年3月19日5点左右,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持械窜至临沂市高新区马厂湖镇东迭庄村欧阳某某的超市,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劫该超市,抢各种香烟一大宗、现金26000元、监控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总价值63000余元。
2012年3月22日2点多,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持械窜至苍山县金岭镇大圩子村张某乙家的超市,采取威胁手段抢劫该超市,抢各种香烟一大宗、一部手机、一台电脑主机,被抢物品及现金总价值18000余元。
2012年3月26日2点多,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持械窜至临沂市罗庄区南环路东段伊某某家的超市,采取持啤酒瓶打砸的手段抢劫未遂。
盗窃罪
2012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历某某伙同于某某、魏某某、孙某甲等人,以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多家超市或化妆品店内物品或现金,涉及金额共计75250.5元。
2012年1月18日左右夜间,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魏某某窜至苍山县新兴镇太子堂村李某某的化妆品店盗窃化妆品一宗,价值3000余元。
2012年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魏某某窜至苍山县尚岩镇安庄村苏某某家的超市,盗窃该超市:各种香烟一宗、现金600元,总价值3000余元。
2012年1月21日夜间,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魏某某窜至临沂市罗庄区朱陈一村张某丙的超市,盗窃该超市:各种香烟一大宗、天翼海信手机一部、现金400余元,总价值17000元。
2012年1月21日夜间,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魏某某窜至苍山县尚岩镇南尚岩二村赵某甲的超市,盗窃该超市:价值6000余元的各种香烟一大宗、现金2000余元,总价值8000余元。
2012年1月21日夜间,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魏某某窜至苍山县卞庄街道办事处南小庄村代某某的超市,盗窃该超市:各种酒类14箱、五条散烟、现金1000余元,总价值2000余元。
2012年2月2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魏某某窜至苍山县庄坞镇耿墩村刘某某家的超市,盗窃该超市:价值23000余元的各种香烟一大宗、价值3000的顶星牌电脑一台、伊利牛奶一箱、现金6000元,总价值32650.5元。
2012年2月5日左右,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魏某某窜至苍山县南桥镇北桥村宋某乙的超市盗窃未遂。
2012年2月23日夜间,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魏某某窜至枣庄市台儿庄区的阁镇侯庄村吴某某家超市,盗窃该超市:价值3000余元的电脑一台、价值2000余元的各种香烟一大宗、十多箱八宝粥、三箱易拉罐、白酒、凉茶、盐、零食类、饮料等若干,总价值6000余元。
2012年3月8日凌晨2、3点,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孙某甲、魏某某窜至临沂市罗庄办事处焦沂庄村陈某某的超市盗窃:盗窃价值2000余元的电脑一台、价值160元8盒泰山香烟、现金400元,总价值2600余元。
2012年3月26日夜间,被告人历某某与于某某、魏某某、孙某甲窜至苍山县磨山镇西三峰村张某丁家的超市盗窃:盗窃香烟一大宗、饮料两箱、现金900余元,总价值4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孙某乙等证人证言;同案人于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昊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历某某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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