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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历某某危险驾驶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历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历某某醉酒(经检验,该送检的历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3.5mg/100ml)驾驶黑1****3号农用四轮车沿绥化市北林区花园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凰城小区南侧时与同方向林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历某某驾驶黑1****3号农用四轮拖拉机逃离肇事现场)。经绥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31202120190000169号责任认定书认定,历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不承担责任。被告人历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和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历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至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连生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历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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