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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历某某、周某某赌博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园**号楼**单元**房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县,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嫖娼,于2017年5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历某某、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历某某伙同周某某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新区**号楼**单元**室内,组织李某某、宋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四个QQ群内下注赌博,从中挣得介绍费和流水钱,赌资数额共计16万余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历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转账、收款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石某某、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历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110接处警记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历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历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历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历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山山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历某某、周某某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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