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卿理想,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3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200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理想盗窃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卿理想在崇州市**镇实施两次盗窃。经查实,盗窃财物总计2889元。
1、2020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卿理想在崇州市**镇**街**号**网吧,将受害人孔某某停放在过道口的一辆暗红色世纪雄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4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500元。
2、2020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卿理想在崇州市**镇**街**号**网吧,将受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楼梯口的一辆白色众星牌龟王款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以700元的价格变卖。经鉴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3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基本一致,证实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相互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理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理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理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卿理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勇
检察官助理 冯海英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及起诉书等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