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卿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51996********,瑶族,初中文化,某某公司聘任制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某某,住江某某**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江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卿某某在午饭期间饮酒。当日晚,卿某某驾驶湘******号小轿车从江某某城驶往潇浦镇凤塘村,20时许,途经溪美村路段时因受对向车辆灯光影响,追尾碰撞由被害人全某乙驾驶且搭载其孙子全某丙的自行车,致全某乙当场死亡、全某丙受伤。事故发生后,卿某某主动报警且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后经检测,卿某某呼气酒精含量、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59毫克/100毫升、53.58毫克/100毫升。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卿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经法医学鉴定,全某乙符合开放性颅脑损伤导致死亡。

被告人卿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事故车辆、车辆散落物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人民调解协议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全某甲证言;4.被告人卿某某供述和辩解;5.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检报告;6.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卿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报警并拨打“120”且留在现场等候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卿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宇

检察官助理:何文斌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卿某某(联系方式:1807463****)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