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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住南县**乡**街**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因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不到案,该案被退回,卿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再次被南县公安局华阁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底,被告人卿某某购买了“高密网”、竹篙等物品后自行将其组装了三杠(每杠长180米,高8米)“迷魂阵”(一种禁用捕捞工具)。2016年8月20日,卿某某将“迷魂阵”分别插入岳阳县东洞庭湖三坝子水域和四坝子水域(其中三坝子水域两杠、四坝子水域一杠),用于非法捕捞作业。2016年8月25日凌晨,卿某某起渔获物返回时被岳阳县渔政局城陵矶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当场缴获各类渔获物共1049市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37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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