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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卿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327196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灌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卿某甲为了开采片石和碎石,于2007年向灌阳县灌阳镇仁江村***村民租用了该村的 “月亮山”山场,在没有获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在“月亮山”山场上实施采石作业,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经桂林市木材产品质量检验鉴定:林场面积1.415公顷(21.225亩),全部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

2.被告人卿某甲为了办养殖场,于2019年6月份向灌阳县灌阳镇仁江村***村民租用了该村的“钥匙湾”“将军石背后”等山场,在没有获得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人在山场挖铲平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经广西森态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林地面积2.1217公顷(31.8255亩),其中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0.8949公顷(13.4235亩),一般商品林地1.2268公顷(18.402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租山、地协议等书证;2.证人卿某乙、卿某丙、戴某某、俸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桂林市木材产品质量检验站、广西森态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甲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松仁

2020年8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卿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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