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Z702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成都市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开设赌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1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至2020年8月5日,被告人卿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蓉都大道南一段372号“杉树林茶园”内以2000元一月的租金承租一包间作为赌博窝点。被告人卿某某多次组织、邀约他人以“打旋”的方式赌博,每次参赌人员缴纳150元参与赌博,每场抽头1350元。营业期间,被告人卿某某多次抽头盈利共计一万余元。2020年8月5日22时许,民警在“杉树林茶园”挡获被告人卿某某及郭某某等八名参赌人员(均已行政处罚),现场查获赌资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现场照片、行政处罚材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一万余元,被告人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卿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露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卿某某现羁押在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壹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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