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8********,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枣庄**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大竹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4时许,被告人卿某某通过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甲位于大竹县**镇**街**号的门市,盗窃现金1000元、被害人李某甲的身份证和一部华为手机,后将该手机丢弃。
2020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卿某某采取上述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乙位于大竹县**镇**街**号的家中,趁李某乙及家人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李某乙放在床头裤子内的钱包和一部OPPO手机盗走,钱包内有现金3000元、被害人李某乙的身份证和多张银行卡。
2020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卿某某遂趁李某乙家中无人之机翻窗进入,盗窃现金350元。
2020年10月21日4时许,被告人卿某某再次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乙的家中欲取走之前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工具夹钳,因李某乙等人还未睡觉,便躲藏在李某乙的女儿卧室中,被前来给女儿盖被子的李某乙发现,被告人卿某某趁李某乙转身喊人之机打开门逃离现场。
经大竹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李某乙被盗的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现场等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兆芬
2021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卿某某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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