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1984号
被告人卿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四川省蓬安县**镇**村**组。被告人卿某某2011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卿某某进入南充市顺庆区**路**小区,看见**栋**单元**楼**号住户的厨房窗户未关,就先到该住户门外敲门,无人应答后,被告人卿某某从楼道爬出,再从该住户厨房翻窗进入屋内,当其在屋内实施盗窃时,被在卧室的被害人何某某发现,被告人卿某某随即离开房屋,后在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前科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敏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38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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