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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卿某某(曾用名卿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告人卿某某通过向他人提供自己照片和卢松身份证,伪造名为卢某某的C1驾驶证一个。2019年12月11日驾驶车牌号为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沂市京沪高速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询,被告人卿某某的驾驶证已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卿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倩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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