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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卿某某,女,195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5195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梓潼县**镇****组,住四川省江油市**镇**大道中段**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卿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江油市三合镇建设路由矿机路口方向往“东方明珠”广场方向行驶,行至“东方明珠”广场北巷地段与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4月2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卿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卿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曾某某系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卿某某赔偿医疗、丧葬费用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卿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修建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附卷内)。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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