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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文权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卿文权,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乡**村**组**号。201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2000元,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9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文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卿文权预谋盗窃后来到龙泉驿区十陵街道和平路“久贸菜市场”内,后趁被害人潘某某不备,将其右边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正欲逃离现场时,被群众挡获并报警。追回被害人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文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文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文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冬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监控视频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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