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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卿学林、吴某某等盗窃、容留他人吸毒等案)_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卿学林,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彭州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千元,2012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被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2018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7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同年11月3日从四川省邑州监狱被押回简阳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楷,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简阳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4月22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3年5月23日被假释,2014年7月26日假释期满;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制造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简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9个月,并处罚金2万6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3月1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于2019年6月13日被简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被害人贺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镇。

被害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街道。

被害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街道。

被害人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镇。

被害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住简阳市**镇。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卿学林、吴某某、刘某甲、林楷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卿学林、吴某某、刘某甲盗窃及吴某某、林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6日晚,被告人卿学林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南环线丰荷苑小区附近的“雄进”二手车行,将被害人贺某某的一辆奥迪牌汽车和一辆现代牌汽车盗走。后被告人卿学林将其所盗的奥迪汽车以1万2千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林楷。经鉴定,被盗奥迪车价值5万9千元,被盗现代车价值6万5千元。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5月12日晚,被告人卿学林来到简阳市射洪坝街道东滨路文卫花园附近将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王牌牌货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万7千元。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货车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5月20日晚被告人卿学林来到简阳市简城街道沱一桥桥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王牌牌货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万7千元。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货车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卿学林、文某某(已判)一起开车来到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简阳市新市镇杨家简蒲高速桥下的大力神货车附近,卿学林用工具将货车玻璃打碎,因故障无法将车盗走。后被告人卿学林又让文某某开车去接被告人吴某某,吴某某到场后称是因为电瓶没电了,遂决定第二天晚上再到现场。2019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卿学林、吴某某、刘某甲及文某某先到简阳市简城街道南环线丰荷苑小区取掉装载机的电瓶,然后到现场。被告人刘某甲打火,被告人吴某某、卿学林用电瓶接电,将货车盗走经鉴定,该货车价值83713.5元。

5、2019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卿学林到简阳市简城街道凯利威大道五冶工地停车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装载机盗走停到工地边上的一条小路旁。经鉴定,被盗装载机价值8万元。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装载机找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5月24日中午,被告人卿学林在成都市彭州市一酒店大堂被资阳市公安人员挡获,被告人刘某甲、吴某某等人见状立即从彭州市返回简阳市。

被告人卿学林被抓获后,胡某某指使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李某甲被盗的王牌货车从成都市彭州市开到简阳市石钟镇变卖但未果。

(二)被告人卿学林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卿学林自2019年4月至5月期间,容留并伙同吸毒人员吴某某、罗某某在其位于简阳市**小区**号公馆**号的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冰毒4次。

2019年5月25日,被告人刘某甲到简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其家中被挡获。

被告人卿学林、林楷、刘某甲、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词,价格认定意见,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卿学林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卿学林、林楷、吴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林楷、吴某某、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卿学林、吴某某、刘某甲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卿学林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学林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林楷明知是被盗车辆,仍予以转移销售或者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学林在与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的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甲在与卿学林的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卿学林、吴某某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卿学林、林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卿学林、林楷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卿学林、林楷、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楷、吴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卿学林本次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5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林楷本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5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全青飞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卿学林等4人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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