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却某某诈骗案)_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却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326231989********,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住果洛州甘德县**乡**牧委会*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泽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泽库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泽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泽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却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某天,被告人却某与被害人齐某在聊天时发现被害人齐某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需求,遂谎称自己是果洛州福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可以以花钱不参加考试的形式办理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齐某信以为真,前后以汇款、现金、微信支付等方式给了却某人民币12850元。

2020年8月21日泽库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却某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所有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 2.被害人齐某的陈述;3.被告人却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却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却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该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吾李加

检察官助理:项措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泽库县看守所;

2.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