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细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阜新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阜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辽J****8号中型自卸货车沿阜新市细河区盛业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富海一居小区北门时,与由刘某某驾驶的辽J****4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1日,经阜新方正司法鉴定所检验,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55mg/100ml。2019年12月31,被告人黄某某到开发区交警大队投案自首。2019年12月31日,阜新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与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协议书等;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呼气时酒精含量记录等;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某某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