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字〔2019〕239号
被告人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家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早胜镇***,身份证号:622826***。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酒后驾驶甘ML560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银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33KM+500m处(早胜镇清华小学附近),因操作不当驶入路北水沟侧翻,致其本人受伤。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朱万红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298.76mg/100ml。
被告人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3、证人赵**、王**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朱**供述和辩解;
6、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朱**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故建议对其在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军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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