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危登科,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还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12月3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2007年4月20日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危登科在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2月5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7月25日假释,2018年4月20日假释考验期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淋淋,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5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1000元,于2015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号还房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现住遵义市汇川区**路**版**座**号。曾因犯伤害罪、抢劫罪,于1987年6月16日被遵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8日被习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登科、何淋淋、胡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梁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5年8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危登科合同梁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金城大酒店”将原**时代娱乐城老板周某某拦住,向被害人周某某追讨借款,因周某某无钱归还,危登科等人将周某某强行带至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原“富源酒店”(现逸居酒店)809号房间内殴打,逼迫周某某还款,后又将周某某带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八七厂附近一山坡菜地上实施恐吓、殴打,周某某答应尽快还款后才得以离开,同年9月3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31日公安局立案,2007年4月2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因危登科在逃未执行逮捕。
2、2010年,吴某某借应某某钱不归还,应某某多次催收未果后,请刁某某帮忙收账,刁某某又邀请张某甲(死亡)进行催收,并许诺给其收到的数额一半的佣金,张某甲便邀约危登科参与收账,危登科认为有利可图,逐与张某甲通过威胁、恐吓,殴打方式逼迫吴某某还钱,吴某某基于危登科的淫威,被迫答应用被害人赵某某抵押给他的门面(遵义市汇川区**路**花园的**号、**号)偿还应某某的债务,在危登科的威逼下,吴某某与赵某某、应某某协商,应某某答应赵某某用门面来抵消吴某某的债务,赵某某直接将门面过户到应某某名下。因吴某某欠应某某本金和利息共800余万元,危登科和张某甲应收取应某某佣金400万元(前期已给了30万元),赵某某因该门面抵押给贵州银行还有近400万元的借款,需要将借款还了后才能解押过户,危某某又与应某某协商,由应某某借给赵某某370万元用于归还贵州银行的借款,他们应收取的370万元佣金由赵某某支付。2010年5月27日,应某某帮赵某某偿还了银行借款,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张某甲将赵某某胁持到澳门路港澳酒店一房间,危登科、张某甲逼赵某某还钱,因赵某某没钱,在危登科等人的威胁下,赵某某被逼无奈向张某甲出具370万元的借条所产生的非法债务,后经危登科、张某甲多次催收,赵某某还了53万元“借款”。2011年12月3日,在危登科和张某乙(系张某甲之妹,张某甲于2010年中秋节前死亡)的逼迫下,赵某某向张某乙重新出具317万元的借条,赵某某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步行街**商场**层**号、**号、**号、**号、**号、**号共计6间商铺作为该“借款”的部分抵押担保。同日,赵某某向危登科签订158.5万元(危登科与张某乙平分317万元)“借款”合同,并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步行街**商场**层**号商铺(遵房权证监字第20092****号)作为该借款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形成了赵某某向危登科借款158.5万元的虚假债务。2013年2月5日,危登科因追讨“债务”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赵某某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7月25日被假释。
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危登科和被告人何淋淋在红花岗区狮子桥遇到赵某某,危登科要求赵某某还钱,因赵某某无钱归还,危登科与何淋淋把赵某某带到遵义市汇川区海尔大道一茶坊、沙坝一洗脚城商谈归还借款一事,当晚,二人将赵某某软禁在洗脚城,5月23日11时,在赵某某的要求下,危登科、何淋淋将赵某某带到汇川区杭州路赵某某住处,当日晚,何淋淋因故离开,危登科又打电话给被告人胡某某,因危登科嫌赵某某住处环境差,便与胡某某一起将赵某某带到红花岗区老城**路**号**单元**号房内,安排胡某某对赵某某进行看守,并脚跟脚的跟着赵某某,5月27日,因胡某某要参加驾照考试离开,危登科又安排何淋淋看守赵某某,要求何淋淋脚跟脚的跟着赵某某,不能让赵某某离开他们的视线,在软禁其间,危登科采取言语威胁、恐吓,带赵某某到老城纪念广场晒太阳体罚,并用扩音器广播赵某某欠钱不还羞辱等方式逼迫赵某某还钱,直至2018年6月9日晚赵某某请朋友报警后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新华路派出所解救。
赵某某被危登科适用软暴力非法拘禁期间,被迫在2018年6月3日与危登科签订债务清偿协议,赵某某须在三个月内归还用**商场**层**号商铺向银行的借款,并将该商铺过户到危登科名下。
2018年8月6日,危登科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某某交付位于遵义市老城**商场**层**号商铺并办理过户,同年8月29日,法院通过调解,待赵某某偿还贵州银行贷款余款后,协助危登科将遵房权证监字第20092****号的房屋过户到危登科名下,法律文书生效后,赵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危登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7日,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下,该商铺过户到危登科名下。
3、2019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路**版**座**号家中,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吸毒人员韦某某吸食。
4、2019年8月10日至18日,被告人梁某甲在遵义市汇川区**路**版**座**号家中,四次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容留吸毒人员简某某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借条、债务清偿协议、产权登记证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应某某、韦某某、简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危登科、何淋淋、胡某某、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登科、何淋淋、胡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登科为了将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债务合法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危登科系主犯,又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淋淋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淋淋、胡某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勇
检察官助理 杨硕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危登科、梁某甲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淋淋(1878694****)、胡某某(1532952****)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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