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危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南岸区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街**号,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4月9日被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6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2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本案重大、复杂,本案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上旬,残疾人岳某某(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危某甲与危某乙、刘某某、胡某甲、高某某、张某甲、唐某某、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峡口镇等片区的空闲农田、空地安放桌椅、板凳,用扑克牌以“打豹子”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每场发放数百元工资,危某甲等人同意。具体由岳某某负责确定开赌时间、赌场设立地点,危某甲负责在赌场内抽取“水钱”、洗牌、发牌,胡某甲用验钞机检验抽取“水钱”的真假,高某某负责保管“水钱”,唐某某、危某丙(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在赌场周围放哨望风,危某乙负责发放油钱、“飞娃费”。
该赌场以扑克牌“打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赌资的10%至20%不等抽取水钱。
2018年10月以来,岳某某组织危某甲等人多次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新塘村四季青农家乐农田、南岸区工程学院附近的农村空地、太极岛下面的空地、峡口镇大兴场农村空地等以打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每场至少有30人以上参与赌博,每场至少抽取水钱2万。每场赌博结束后,岳某某安排危某乙用抽取的水钱给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给参赌人员发放油钱、“飞娃费”。
2018年11月26日16时许,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新塘村四季青农家乐后的空闲农田里将被告人危某甲及正在参赌人员40余人当场抓获。民警从危某甲处提取了用于赌博的扑克牌、骰子等赌博工具。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危某甲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2.2019年7月初,正处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被告人危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李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胡某乙、危某丙、刘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南岸区长生桥镇黄明路道班“南岸区炯發建材厂”民房、长生桥镇桃花店村狗场看护房等地,以“打豹子”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每场给李某某等人发放200元至500元不等的工资。其中,危某甲负责联系、确定赌博地点、赌博时间,并安排李某某、姜某某、王某甲等人负责坐门,吸引赌客参与赌博,王某乙、胡某乙负责洗牌、抽头、保管赌资,危某丙、刘某某、唐某某负责接赌客及内场放哨,周某甲(另案处理)负责给赌客提供资金,傅某某、陈某甲、徐某某、邓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负责在外场接送赌客。
自2019年7月7日起,危某甲多次在南岸区长生桥镇黄明路道班“南岸区炯發建材厂”民房、长生桥镇桃花店村狗场看护房空地等多地开设赌场,每场至少有30人以上参与赌博,每场至少抽取水钱2至3万。每场赌博结束后,由危某甲将抽取的部分水钱给工作人员发放工资,给赌客发放油费、“飞娃费”。
2019年8月22日零时许,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黄明路道班车站附近将正在放哨的工作人员刘某某、危某丙抓获,分别从二人处提取了用于通风报信的对讲机,在“南岸区炯發建材厂”民房附近将正在逃跑的部分赌客查获。
2019年8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危某甲在城南家园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账单》等书证;
2.证人岳某某、刘某某、高某某、危某乙、刘某某、胡某甲、唐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周某甲、王某乙、朱某某、傅某某、陈某甲、徐某某、邓某某、周某乙、杨某某、吴某某、陈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甲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在赌场内参与抽头、洗牌、发牌,后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赌博提供场所,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马 钇
附:
1.被告人危某甲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1册,光盘37张。
3.《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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