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危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9年11月23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同月6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决定将该案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仙桃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危某甲酒后驾驶鄂M***** 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道由西向东行至**处(仙桃市**镇**路段)时驶入路左,车左前部与对向由付某某驾驶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左前部碰撞,造成付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湖北省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危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危某甲赔偿付中保安葬费3028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危某乙、罗**的证言;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4.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被告人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玲玲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危某甲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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