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84198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址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被告人危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72********,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新郑市**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有强迫交易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7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危某甲、李某甲、危某乙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份,被告人危某甲担任新郑市龙湖镇李垌村一队队长后,伙同被告人李某甲、危某乙等人使用阻拦工地施工、扰乱工地秩序、假投标等手段,强行接揽龙湖镇法兰原著项目1.2期工程、2.1期工程,并威胁同村村民李某乙等人,迫使李某乙等人不再承接法兰原著项目工程。后经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危某甲等人强揽工程签订合同价值665.5万元,实际结算数额为3809475.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危某甲、李某甲、危某乙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等人的证言;4、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咨询报告书;5、书证:河南茨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付款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甲、李某甲、危某乙以阻挡施工的方法,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铭
附:
1.被告人危某甲、李某甲、危某乙现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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